※報名注意事項:
請注意:教師線上填報介聘申請表時間:111年2月8日(二)~111年2月15日(二)17:00。
一、為使表件及積分審查人員便於核對資料,各欄位請填寫詳細。另為執行111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之業
務需求,教師介聘申請表格中填寫個人資料,且同意在遵守個資法第20條的規定下,於介聘資訊系統處理您的個
資,申請者所填資料,同意承辦單位處理、利用。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及幫助您瞭解使用以及保護您個人資訊,請務
必詳細閱讀本文中所列權利與義務等各項內容。
二、本作業要點第3 點規定,當年度介聘提列缺額中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原住民重點學校,先行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
師單 調介聘作業;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。接著依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,辦理客家文化
重點發展區鄉(鎮、市、區)或客家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(鎮、市、區)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缺額之具有客語中高級
以上能力認證教師單調介聘作業;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所遺缺額連帶開缺供教師介聘使用。請具原住民族身分、客語中
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教師,需審慎考量是否同意依上開規定,若同意者,請於介聘申請表之特殊資格選填「是」。
三、「報名資格」填表說明:以下資格僅能擇一選填。
(一)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。(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,得採計至多二學期)
(二)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,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。(重大傷病之事由須經教評會審查通過)
(三)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,未滿六學期,因結婚,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。(不採計育嬰或應徵服兵
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,具體事實須經教評會審查通過)
(四)於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服務六年以上。(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均得採計)<註:離島建
設條例第12-1 條規定,為 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,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
年以上,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。前項所謂實際服務年限,除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
外,應扣除各項留職停薪年資;以實際服務現職學校年資為限。據上,離島地區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
時,應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六年以上,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地區學校。惟如104年6月12日前已在
職之高級中等學校初聘教師,其申請介聘之服務年限,依本條例104年6月10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。>
備註: 1.經聯合甄選或介聘任職偏遠地區學校[限非離島地區]之教師,不受應實際服務六年之限制;或104年
6月11日以前任職離島地區之教師,請依符合資格條件,擇一勾選項次。
2.104年6月12日以後任職離島地區教師,申請介聘至臺灣本島,符合資格條件者,請選(四)。
3.106年12月8日以後任職偏遠地區教師(指公費生或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甄選之教師),除有偏遠
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2項但書情形者外,因未滿六年不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。
四、特殊資格選填:
(一)「特殊資格1」:具原住民族身分並同意依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,申請辦理具原住民族身分教師之單調介聘作
業。
(二)「特殊資格2」:具客語能力認證,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教師並同意依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,申請辦理取得
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 證明教師之單調介聘作業。(註:若當年度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及客家
人口達二分之一以上之鄉(鎮、市、 區)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有開缺時,具本資格之教師可
填此單調缺,並可先行辦理單調介聘作業。)
五、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,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(接受公費生分發、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
甄選),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,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,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。但有
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(一)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所定學校,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。
(二)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。
(三)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,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。
六、本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,教師申請介聘應以合格教師證書所列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,同時具有二種以上合格教師證
書者,以現職服務學校任教科別為申請介聘科別。前項所稱任教科別,指經教評會審議通過由校長聘任之科別,同
時應具備該科之合格教師證書。申請介聘教師於調出時,所遺任教科別職缺供其他教師調入。達成介聘之教師,經
聘任後,應配合學校之課程安排(例如:日、夜間排課、國中部授課),不得拒絕。
七、申請檢附之證件除申請教師年資積分採計至111年7月31日外,餘一律採計至111年2月15日,未滿5年者以採計現
職服務學校之資積為限。另年資積分包括育嬰或服兵役留職停薪等之採計規定,請參閱上述說明三。
八、申請介聘教師應於111年2月15日下午5時前上網填報資料(並於111年2月15日前列印完成線上申請證明連同佐
證資料繳交至人事室),學校人事室應於111年2 月22日前完成資料審核及列印教師介聘申請表,並召開教評會進
行審核,並於111年2月22日下午5 時前完成網站登錄之申請資料修正,且經學校核章確認。
九、111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報名作業網站:請由溪湖高中首頁點選【教師介聘資訊作業系統】後進入教
師介聘資訊網頁後再點選【教師介聘資訊作業系統】或直接點擊下列網址:
https://gepindata.hhsh.chc.edu.tw
十、 教師法第30條規定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申請介聘:
(一)有第14條第1項、第15條第1項或第1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,尚在調查、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。
(二)有第18條第1項、第21條、第22條第1項或第2項情形,尚在調查、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。
(三)有第27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情形,尚在調查、資遣處理程序中。
(四)中華民國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,於義務服務期間。
十一、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小組委員會議決議:同意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將該校學制公告在教師介聘作業網站
,提醒教師注意該校設有「普通高中」及「特殊教育」之學制爰於電腦作業系統將上開學校區分「高中部」及
「特教部」代碼。
十二、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因教學屬性不同,師資區分為特殊教育(校本部)及普通教育(瑞平分校)二種學制,
爰高雄市政府分列二校區分「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」及「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瑞平分校」。
十三、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體育科教師需具下列專長條件:
該校為單類科體育高中,為配合學校專長授課及發展需要,提醒申請教師注意,該校體育科建議具有足球、
射擊、射箭、軟網、棒球、柔道、田徑、擊劍、現代五項或舉重專長之一者。
十四、法務部所屬學校教師權利義務須知
(一)法務部所屬誠正中學相關權利義務
1.該校收容感化教育學生,為顧及渠等受教權,該校教師無寒暑假。
2.該校全體教師休假均比照公務人員休假辦法,並可申請國民旅遊補助費。
3.該校實施彈性上班:上午7:30至8:10上班;16:30至17:10下班(中午12:00至13:00休息)。
4.該校教室及部分辦公室位於戒護區,依規定禁止攜帶手機入內及限制上網。
5.該校全體教師除依教育部學校教職員敘薪待遇支薪外,另可每月支領直接戒護加給4000元、特殊教育
職務加給600元及少年矯正學校特別獎勵金1000元至1500元。
6.該校教師類科計有:國文、英文、數學、社會(史地)、公民、物理、化學、生物、音樂、美術、體育、
餐飲管理、汽車科、資料處理科、輔導科等類科。
7.該校為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,性質特殊,歡迎充滿熱忱具教育理念的夥伴加入。
(二)法務部所屬明陽中學相關權利義務
1.該校無寒暑假,但教師無論是否兼任行政職,均按年資核予休假並得申請強制休假補助費。
2.除一般教師待遇外,另有特別獎勵與加給,如特別獎勵金1000元至1500元,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
之加給1800元(無者600 元)、直接戒護加給4000元。
3.可申請宿舍。
4.辦公室及教室位於戒護區內,依法務部矯正署規定不得攜帶手機、使用網路或其他通訊器材及設備。
5.上、下班時間應準時並按掌形機到離、勤。
6.其他未臚列項目依少年矯正教育相關規定辦理。